(1)夫妻一方具备和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不真实诉讼虚构婚内债务嫌疑的,该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债务,并不势必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2)借款人配偶未参加诉讼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舍弃该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的,为查明案件事实,应依法追加与案件审理结果具备利害关系的借款人配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形成实质性的对抗。
(3)出借人仅提供借据佐证借贷关系的,应深入调查辅助兴事实以判断借贷合意的真实性,如举债的必要性、款项作用与功效的合理性等。出借人没办法提供证据证明借款出货事实的,应综合考虑出借人的经济情况、资金来源、出货方法、在场见证人等原因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度。对于大额借款仅有借据而无任何出货凭证、当事人陈述有重大疑点或矛盾之处的,应依据证据规则认定“出借人”没有完成举证义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